姐弟五人對簿公堂 死亡撫恤金喪葬費屬于遺產嗎?
撫恤金是死者所在單位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yǎng)人的撫慰金和生活補助費,兼具精神撫慰和物質補助的性質,政府及單位發(fā)放撫恤金的初衷是優(yōu)撫、救濟死者家屬的,誰知卻引起了家屬之間的紛爭。
原告趙某一、趙某二、趙某三與被告趙某四、趙某五是同父異母的親姐弟,三原告的母親去世后,父親趙某與二被告的母親再婚,并生育二被告,三原告與二被告一同生活長大,后趙某與二被告的母親在1999年離婚,此后趙某夏、秋季在農村老家獨自生活,春、冬季在趙某一所在縣城某小區(qū)居住。九年前趙某確診糖尿病、高血壓,在此期間多由趙某一陪伴看病、購藥,保障趙某日常生活所需,其余子女閑暇時也去看望、照顧老人。趙某因病去世后,趙某所在的單位預發(fā)放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遺囑生活困難補助費共計12萬余元,趙某一主張其作為對父親生前盡到最大關懷的子女,應至少分配撫恤金總金額的70%,被告趙某四、趙某五未盡到對父親的贍養(yǎng)義務應少分或不分撫恤金;至此,五個子女對撫恤金分配產生爭議,死者趙某所在單位領導及親朋多次對五人勸解未果,姐弟五人遂對簿公堂。
經審理法院判決:原告趙某一在父親生前盡到了主要贍養(yǎng)義務,酌情分配撫恤金總額的30%,其余四子女也盡到了少量贍養(yǎng)義務,平均分配剩余的70%,即每人按17.5%的份額予以分配。判決后,原、被告五人均服判息訴。
法官說法:
審理該案法官介紹說,首先,喪葬費、撫恤金均不屬于遺產,不能作為遺產繼承。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撫恤金、喪葬費并非死者生前取得的財產,不屬于死者的遺產。
其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在撫恤金具體分配時,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中關于遺產繼承的順序進行,第一順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死亡撫恤金才在第二順序繼承人中分配。即,該案原、被告五人均享有分得撫恤金的權利。
撫恤金的分配數(shù)額一般根據(jù)案件具體情況,充分考慮各分配對象與死者的親疏遠近關系、親密程度、對死者所盡撫養(yǎng)或贍養(yǎng)義務、生活能力、經濟狀況等由法官綜合進行裁量。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張 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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