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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記錄可以成為定案證據(jù)嗎? 法官:必須滿足4個條件

2022-11-17 09:27:55 智能朗讀:

如今,微信已成為人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交工具,因微信交易行為引發(fā)的矛盾糾紛也不在少數(shù)。然而,許多人并不知道如何有效將微信聊天記錄作為證據(jù)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11月14日,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判例,告訴大家什么樣的聊天記錄才能成為定案證據(jù)。

2017年11月至2018年7月間,被告B和C多次通過微信聊天和支付的方式,從原告A公司的業(yè)務員陸某處下單購買油泵,雙方就購買油泵的規(guī)格、數(shù)量、價格以及收發(fā)貨、退貨等情況事宜,均通過微信及短信方式進行了溝通。后因被告B和C拖欠部分貨款,原告A公司遂訴至金塔縣法院,要求被告B和C給付貨款16萬余元及利息。被告B和C抗辯稱:與原告A不存在買賣關系,是直接向陸某購買油泵,且貨款已經(jīng)付清。

金塔縣法院審理后認為,陸某通過微信將其名片及工作證拍照發(fā)送給被告,表明自己是原告A公司的工作人員,故陸某銷售油泵、收取貨款的行為是職務行為。根據(jù)原、被告的交易習慣,被告B、C通過微信向原告A公司員工陸某下單,每次發(fā)貨后,陸某都會在微信上告知已發(fā)貨或將貨運合同單拍照發(fā)送給被告,被告也會對是否收到貨物或退換貨作出反饋,并通過微信向陸某支付貨款。雙方提供的聊天記錄完整、真實,能夠明確雙方當事人身份,可作為定案的證據(jù),現(xiàn)可認定原、被告間交易行為產(chǎn)生的油泵貨款總計22.58萬余元,被告B、C已支付貨款14.77萬余元。法院判決被告B和C向原告A公司支付剩余貨款7.8萬余元。

辦案法官表示,微信證據(jù)對于查明這起案件事實起到了關鍵作用。在微信交易中,一定要保存原始載體。微信聊天記錄作為定案證據(jù)應當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微信聊天記錄的來源必須符合法律規(guī)定;二是微信已實名注冊,能夠確定微信聊天的雙方當事人;三是確定微信聊天時間在涉案事實的時間段內(nèi);四是微信聊天的內(nèi)容完整,未被刪減、篡改,能夠反映當事人想要證明的事實。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責任編輯:王旭偉

來源: 蘭州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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