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投保當日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 法院判決:賠!
車輛剛投保就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辯稱“保單次日零時生效,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這種說法合理嗎?4月11日,榆中縣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給出明確答案: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楊某于某日17時27分為車輛購買了交強險,保險公司工作人員于當日17時34分通過微信將已生成的電子保單發(fā)送給楊某。當日20時36分,楊某駕駛該投保車輛與通過人行橫道的行人閻某(66歲)發(fā)生碰撞,致閻某受傷,閻某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閻某無責任。后經司法鑒定,閻某傷殘等級評定為八級傷殘。
事故發(fā)生后,閻某的醫(yī)療費全部由楊某和保險公司先行墊付,其中保險公司在其交強險醫(yī)療限額內墊付1.8萬元。后在閻某和楊某要求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認為楊某投保的交強險經雙方確認保險期自次日零時生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外。車主于次日報案,保險公司誤以為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墊付1.8萬元系誤操作,故拒絕賠付閻某經濟損失。閻某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保險單投保當日生成時,該保險合同隨之成立,保險單載明的保險期間起算時間系保險人事先用格式化的打印文本設立附保險期限的條款,致使保險合同成立時至保險期間起算這個時間段人為造成保險責任的空白,不符合投保人的投保目的。本案交通事故恰恰就發(fā)生在這個空白時間段內,該格式條款免除了保險人的義務,加重了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責任。
經法庭詢問,保險公司陳述,當天購買的保險一般情況下都是在次日才能生效,而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投保人在投保交強險時盡到了生效時間的告知義務,故該保險單中的“零時生效”條款對投保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該保險合同應自成立時生效。車主次日報案并不影響保險公司作為理賠方對事故發(fā)生的時間進行準確核實。綜上,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鄢龡钅澈捅kU公司已墊付的醫(yī)療費,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閻某各項經濟損失16.73萬元;楊某賠償閻某住院伙食補助費2400元。
該案判決后,保險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蘭州日報社全媒體記者 許沛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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