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點辣評 見義勇為的認定不該那么難
兩起關于見義勇為的事件,看得人五味雜陳。
一起在四川廣安,黃某17歲時救人溺亡,由于唯一目擊者前后說法有出入,未獲見義勇為表彰。其父為此奔波7年,當地政府最終認定黃某屬見義勇為。一起在河南清豐縣,年僅18歲的王某威與同伴一起飲酒,為救溺水同伴不幸身亡,當地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稱其是履行法定義務,不構成見義勇為。
這兩起事件,前者兜兜轉轉7年,終于畫上了一個圓;而后者,目前正在輿論場遭受爭議。有律師表示,同行人對于共同飲酒人的人身安全有提醒、勸阻、通知、輔助、照顧、護送等義務沒錯,但該義務也應有度,法律不能規(guī)定一個人應有舍命救助他人的義務,因此不宜將下水救人認定為履行法定義務。
法律的事情,需要在司法活動中捋清,但是這兩件事對于公眾的影響,卻是復雜的。在法律意義上,見義勇為的定義,是指個人不顧自身安危通過同違法犯罪行為做斗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等方式保護國家、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財產安全的一種行為。而在民間,其實就是一種樸素的評價。
也正因此,對于見義勇為的認定,不應過于機械地困在某種條條框框里,何況規(guī)定都是人制定的,不可能完美,應當參考見義勇為的本意,也即那份蘊藏于人性中原始的、“沖動”的反應。
試想一下,當一個人見到他人遇到危險,下意識地做出施救動作,甚至連自己的生命都不顧。這個時候,他是在思考“我有沒有救人的法定義務”嗎?是去查了具體的法條和司法解釋嗎?恐怕不是,而是一種優(yōu)良的品質在驅使他,使他做出了選擇。
我們不妨從源頭和初衷之處追溯,為什么會有見義勇為?因為人活于世,總會遇到危險和困難,這個時候,就需要他人伸出援助之手。由此推己及人,便有了“我助人人,人人助我”的共識。我們之所以提倡見義勇為,其實不僅是出于利他的角度,也是出于利己的角度。
我們表彰這種勇敢、奉獻的精神,是為了激勵更多的人,面對他人的困境,勇敢地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如此,社會才會少一些冷漠和悲劇,而多了一些溫暖和幸運。因此,對于見義勇為,我們當然是希望越多越好,而不是吝嗇于給出表彰。
一個本該被定位為見義勇為的事件,如果得不到正名,那么下次遇到類似的場景,不僅活著的當事人可能會產生困惑和猶豫,其他的旁觀者也會因此被打擊積極性。
就四川廣安黃某這起見義勇為事件而言,他的父母為此奔波7年,僅僅是為了1張獎狀和1萬元的獎金嗎?正如黃某的父親所說,這是家屬最后能為他做的。而對于見義勇為的認定單位來說,為逝者正名,同時也是為了撫慰生者。
對見義勇為的認定及表揚,絕不僅僅是在表揚離開的人,它更大的作用,是作為一種價值認可,展示給活著的人。它的意義不是給一場過去的義舉畫上一個圓滿的句號,而是開一個頭,讓當下及未來的人,把這一精神繼續(xù)書寫下去。
據光明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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